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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欧洲的自然法则自然权利学说和人民主权思想,为美国革命提供了正当化的依据。
(2)以选举权为典型的政治权利受到侵犯而产生的宪法关系。实际上,宪法的司法适用,并不是指将宪法直接适用于法律争议本身,而是首先适用宪法中的立法规则来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问题。
[8] 就此而言,宪法作为裁判依据在审判过程中的适用,是讨论宪法司法适用不能回避的问题。但我国并无专门受理宪法争议的宪法法院,因而以此种授权的方式赋予法院一定范围内的政治权利诉讼处理权力,既满足了现实的需求,也因其严格的范围限制和程序规范,不致冲击现行宪法体制。存在于该领域的政权权利诉讼,属于纯粹的宪法诉讼。按照有权利便有救济的法理,公民可以政治权利受到侵犯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无权拒绝。当然,这一模式还未全面铺展至所有的政治权利救济,但在宪法体制内部却有足够的空间容纳此类诉讼。
21世纪初的那场宪法司法化运动,似乎终于在一个寻觅良久的机遇巧合下,经周到安排,得偿夙愿。关键词: 宪法司法适用 宪法体制 法院 宪法司法适用的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在经典的法院中心主义法治观念下,司法审查被视为法治之显明要素而不可或缺。辛年丰:《大法官的时间管理——浅论违宪但不立即失效的解释类型》,载务实法学基金会:《判解研究汇编(十)》,台北:务实法学基金会,2006年,第234-236页。
本文认为,应拓展台湾地区公民投票问题研究论域,研究重点从立法和公民投票案提案等公投前问题延伸到公投后问题,研究范围从公民投票法拓宽到构成公民投票制度的台湾地区宪制性制度。(三)责任机制不足对公民投票案实效的限制 公民投票案通过以后,相关问题回到代议政体下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并不意味着当然获得解决。在这类公民投票活动中,公民投票法的功能是为台湾地区宪制性制度的实施提供细节性、操作性规定,并不涉及复决案的通过或效力。(二)司法监督制度对公民投票案实效的限制 公民投票案通过以后,公民投票活动及依照公民投票案进行的立法活动或行政活动都受到台湾地区法院及司法院大法官的司法监督。
从公投前问题向公投后问题延伸,是相关研究切合台湾地区公民投票制度实际的需要。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规定了台湾地区公民投票的原则、程序和法律责任,是台湾地区公民投票制度的主要载体。
前文分析公民投票法时指出,公民投票案在空间上分为全台湾地区和个别县(市),约束力也随空间不同而异。应密切关注涉及两岸关系公民投票案的死灰复燃或改头换面,绝不为各种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留下任何空间。公民投票法保障立法原则创制案的规范密度最高。现有的研究从政治、历史、法学等不同视角分析台湾地区公民投票问题[1],对 公民投票法草案不同版本进行细致分析,揭示其中蕴含的分裂图谋和政治算计[2],指出相关主张的荒谬之处。
公民投票案虽不属于台湾地区形式意义上的法,但公民投票法的规定赋予其约束力。涉及对象最复杂的是立法原则创制案,其要求行政机构研拟法律提案并报送立法机构,同时也要求立法机构按规定完成审议程序。尽管这是台湾地区内部制度运行问题,但当公民投票案的内容涉及两岸关系时,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公民投票法的具体保障规则能在公权力机构积极地不落实公民投票案时,通过司法来监督,废止与公民投票案不一致的立法。
二、地方自治条例立法原则之创制。[9] 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第2条:本法所称公民投票,包括‘全国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36] 参见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第32条:……同一事项之认定由主管机关为之。[17] 当然,台湾地区法律并非仅以复数条文方式呈现。
[3] 参见王婧、朱松岭:《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成案运作初探》,《现代台湾研究》2016年第4期。[2] 参见张文生:《选票与台独:入联公投的双重目的》,《两岸关系》2007年第8期。[15] 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第80条。结合2018年台湾地区公民投票的实际,本文主要分析全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案中的法律复决案、立法原则创制案和重大政策创制(复决)案。近年来,相关研究走向精细,有研究文献从法学角度对2017年以前施行的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实施过程中的公民投票案成案阶段司法审查问题开展研究[4]。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公民投票,对应着不同类型的公民投票案。
前文分析认为公民投票案具有很强的正当性,但其定性问题缺乏制定法和司法造法的支撑。[27] 相关概念也被称为立法懈怠或立法怠惰。
以此类推,公民投票案对民众权利义务的影响不亚于判例决议函释,不排除未来台湾地区法院在论证中适用公民投票案,司法院大法官也可能在相关案件中将其视作形式意义上的法。7项公民投票案通过,与民进党关系密切的3项公民投票案未通过,个别敏感公民投票案带来的风险降低。
二、有关法律、自治条例立法原则之创制案,‘行政院、 ‘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于三个月内研拟相关之法律、自治条例提案,并送‘立法院、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审议。第32条:主管机关公告公民投票之结果起二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重行提出。
[12] 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第16条:当‘国家遭受外力威胁,致‘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总统得经‘行政院院会之决议,就攸关‘国家安全事项,交付公民投票。与法律不同,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规定公民投票案约束力的时长是法定的,且能约束政党轮替以后的公权力机构。需要注意的是,一案一事项原则与未通过公民投票案也密切相关。法院判决确定改变结果,主管机关需要公告公民投票结果。
如前文引述文献指出,公民投票案的提案阶段与台湾地区的司法制度密切相关,而公民投票案通过以后的实施,更是离不开台湾地区各公权力机构。[24] 假如2018年公民投票案第13案通过,其落实面临来自台湾地区内部制度的困难。
第14条:……‘行政院之提案经‘立法院否决者,自该否决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就该事项重行提出。[37] 台湾地区司法院释字第185号解释解释文:‘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为‘宪法第七十八条所明定,其所为之解释,自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处理有关事项,应依解释意旨为之,…… [38] 台湾地区司法院释字第662号解释理由书:‘立法院基于民主正当性之立法责任,为符合变迁中社会实际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范围及其固有权限。
最后,要警惕个别未通过的公民投票案再次被提出。‘立法院、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应于下一会期休会前完成审议程序。
[18] 参见张文显:《法理学》(第五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不仅规定了已通过公民投票案的保质期,也规定了未通过(放弃连署、提出程序被否决)公民投票案的解冻期。非核家园政策仍规定于台湾地区2002年制定环境基本法,民进党当局继续推动相关政策仍具备法源[35]。因此,本文以下将重点分析公民投票案约束力的作用对象、时间等内容。
…… [10] 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第30条:公民投票案经通过者,各该选举委员会应于投票完毕七日内公告公民投票结果,并依下列方式处理:一、有关法律、自治条例之复决案,原法律或自治条例于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在成案审查的过程中,该案的原始提案被大幅限缩,理由是阐述目的的内容被认为属于创制重大政策,复决法律的公民投票案如包含相关内容则违背一案一事项原则[33]。
五、启示与应对思路 综上所述,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案经投票通过以后,对台湾地区各公权力机构具有强弱不等的约束力。鉴于台湾地区2018年公民投票并未涉及现行公民投票法规定的所有类型公民投票案,本文将重点分析已通过的公民投票案所涉及类型。
尽管台湾地区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有义务落实公民投票案,但公民投票涉及的往往是重大争议问题,是代议政体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已通过公民投票案的内容并不必然得到落实,个别公民投票案的投票未通过并不意味着公民投票法及相关制度的失效。